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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定義

夫妻分居的定義

夫妻分居的定義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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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協議的定義,離婚夫妻如何證明分居事實?

一、分居協議的定義所謂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分居協議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二、離婚夫妻如何證明分居事實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怎麼證明分居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纔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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