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公益訴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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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哪些情況可以提出公益訴訟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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