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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僞劣產品罪的認定標準 銷售僞劣產品罪

生產僞劣產品罪的認定標準 銷售僞劣產品罪

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僞劣產品罪的認定標準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認定標準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爲是生產、銷售行爲。

劃清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關鍵是從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爲人故意製造、銷售僞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僞劣產品的行爲一般屬違法行爲,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僞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僞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劃清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僞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僞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第141條、148條規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即第140條屬於普通法,第141條至第148條屬於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於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定。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銷售金額定其刑事責任:

l、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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