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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職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

非國家職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

非國家職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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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

你好,在我國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義: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爲。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爲。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修改了《刑法》第16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罰。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的,不成立本罪罪,而應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受賄罪處罰。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量刑: 相關刑法條文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實施《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爲,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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