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結束後可以再補充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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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可以再補充證據嗎
可以的。但是會受到舉證期限的限制。
根據《證據規定》第42條和第44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證據規定》關於“新的證據”的範圍界定《證據規定》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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