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設施工程合同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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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違約金條款
施工合同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由於承包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後,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相關款項,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包單位已按施工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
施工現場餘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協商後,書面提交承包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由於不可抗力或非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後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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