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限制減刑犯

限制減刑犯

限制減刑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罪犯減刑有哪些限制


對罪犯減刑一次或者幾次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對罪犯減刑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覈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減刑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1vew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