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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是否還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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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不是雙方明確約定的義務,是基於履行合同所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自覺履行的義務,如說明、照顧、通知、協助、保密等;
屬於履行合同所需的輔助性質的義務。附隨義務並未是合同的主要義務,但會對合同的誠信履行產生一定的影響。
因此,在未履行或履行不當附隨義務時,一般不會涉及合同的法定解除,但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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