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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雙方合作協議

餐飲雙方合作協議

餐飲雙方合作協議
餐飲雙方合作協議該怎麼簽訂?你們可以幫我?
1.合夥期間各項決策由甲乙雙根據餐飲雙方合作協議方協商確定。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爲: ① 對外以合夥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餐廳設立後,享有2000元/月的工資; ④ 支付合夥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①參予經營管理; ②餐廳設立後,享有2000元/月的工資; ③負責會計職務。 第六條 合夥期間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利潤爲餐廳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後的盈餘,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雙方的出資額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夥期間入夥、退夥、出資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合夥第一年內不得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一月告知對方並經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夥期限內,可以原出資額爲限將其在合夥中的出資轉讓給對方或者第三人。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及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②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比例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一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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