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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八務

勞動法第三十八務

勞動法第三十八務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六十日內向什麼仲裁
上述問題應該是《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法》的上述規定如下: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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