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互聯網進行詐騙的其他嚴重情節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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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互聯網進行詐騙的其他嚴重情節如何認定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1、發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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