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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的繼承發證機關如何確定

宅基地房屋的繼承發證機關如何確定

宅基地房屋的繼承發證機關如何確定
宅基地房屋的繼承發證機關如何確定
1.宅基地房屋的繼承發證機關是之前辦理房產證的機構,城市房屋的繼承,不需要考慮繼承人的身份,其房屋產權和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歸繼承人所有。而農村宅基地房屋的繼承則需要考慮繼承人的身份問題,因爲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必須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可知,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3.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對於農村宅基地房屋,根據繼承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爲以下三種類別分別處理:
(一)繼承人是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於房屋所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可以作爲遺產繼承的。當城市居民繼承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之後,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翻建、改建、擴建。
(二)繼承人是本村村民且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
此時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被繼承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宅基地使用權。這裏所說的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如果繼承人屬於以上某種情形,就可以同時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這一段還是灰色)
(三)繼承人是其他村村民,或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
此時該繼承人與城市居民身份一樣,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也不能翻建、改建、擴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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