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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訴訟法答辯期限

新行政訴訟法答辯期限

新行政訴訟法答辯期限
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有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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