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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到底應該有哪些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到底應該有哪些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到底應該有哪些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到底應該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爲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爲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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