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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的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的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的強制執行可以嗎?
我國,對行政決定的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本身有強制執行權的,它可 以自行強制執行,例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民處以行政拘留的執行,稅務機 關對偷漏稅行爲處罰的執行,海關對走私行爲處罰的執行,都並不因被處罰人申請複議 或起訴而停止執行,因爲法律賦予這類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二是行政機關本身沒有 強制執行權,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需要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 罰沒有申請複議或者沒有提起訴訟,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和條件,法院 就會受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給予強制執行;如果行政相對人已對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法院就會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1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被申請人 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 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或者《行政訴訟 法》第44條規定的三種情形(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 院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進行審查。如果屬於其中情形之 一,法院就會裁定不予執行。這與《行政處罰法》關於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期間不停止 執行的原則並不矛盾,因爲凡事均有例外。除這些情形以外的強制執行申請,在複議或 者訴訟期間,法院應當給予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關於行政複議的強制執行問題的解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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