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指定監視居住一個月

指定監視居住一個月

指定監視居住一個月
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偵審判各自6個月累計長達18個月監視居住、不計入辦案期限】


    1.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



    2.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a.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b.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有關單位。



    被監視居住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的義務: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執行機關批准前經徵得決定機關的同意、受正當理由的限制】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指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合法的住所、非戶口所在地的原住所】;



    a.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b.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監視居住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通信:



    a.不包括聘請的律師[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經過批准];



    b.不包括共住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更加說明法律的靈活性,同時也證明法律的權威性。實施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應當遵守相關規定,自我認識錯誤並且改正。在實施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不超過六個月的,同時不可以隨意中對案件的偵查、起訴以及審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0eerd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