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視居住一個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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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偵審判各自6個月累計長達18個月監視居住、不計入辦案期限】
1.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
2.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a.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b.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有關單位。
被監視居住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的義務: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執行機關批准前經徵得決定機關的同意、受正當理由的限制】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指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合法的住所、非戶口所在地的原住所】;
a.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b.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監視居住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通信:
a.不包括聘請的律師[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經過批准];
b.不包括共住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更加說明法律的靈活性,同時也證明法律的權威性。實施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應當遵守相關規定,自我認識錯誤並且改正。在實施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不超過六個月的,同時不可以隨意中對案件的偵查、起訴以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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