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擔風險的合夥協議書 法律 關注:2.5W次 法人不承擔責任協議書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不如實出資、濫用法人代表職權侵害公司利益的,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的規定爲: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標籤: 承擔風險 合夥 合夥聯營 協議書 公司經營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0e7z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