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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風險的合夥協議書

不承擔風險的合夥協議書

不承擔風險的合夥協議書
法人不承擔責任協議書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不如實出資、濫用法人代表職權侵害公司利益的,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的規定爲: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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