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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孫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孫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孫子女有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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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問收養孫子女有什麼條件?

1、無子女
這裏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爲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裏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爲不端致不堪爲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爲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爲,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爲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週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爲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週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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