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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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婚內財產對方如果轉移和說全用光了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否則,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可以起訴離婚如果不離婚,只能協商解決、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主張賠償,第三人善意購買,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09j9j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