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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監護人身份證號

投保人監護人身份證號

投保人監護人身份證號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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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監護人是怎麼確定的



    (一)、怎樣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怎樣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關於投保人監護人是怎麼確定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如果監護人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的話是需要對監護人負上責任的,當然如果監護人實在沒辦法履行監護職責的話也是可以換監護人的,監護人必須要好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履行好監護人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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