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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決債權轉讓書

已判決債權轉讓書

已判決債權轉讓書
對於判決裏的債權能否轉讓

法院民事決書中確定的債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民事權利,關於債權受讓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0條的規定,權利承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執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證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爲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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