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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法院拘傳的後果

躲避法院拘傳的後果

躲避法院拘傳的後果
法院拘傳的適用條件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適用拘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第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第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


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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