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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相比的優勢

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相比的優勢

一、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相比的優勢

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相比的優勢

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相比的優勢就在於,它是着眼於透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二、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適用條件的區別

(一)能夠啓動破產清算程序必須是債務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無論該等債務是否到期;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爲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並不論債務人是否經營盈虧,只問能否償還債務,譬如本身經營並不虧損,但卻因不適當地承擔了擔保責任而被宣告破產。

(二)對破產和解來說,程序啓動的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序啓動的條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現了破產原因。

三、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申請範圍的區別

(一)破產清算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此外,對於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金融機構具有破產原因的,國務院相應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亦可以提出破產清算。

(二)破產和解申請人僅限於債務人。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具備破產原因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而不能提起破產和解,至於債務人爲了避免被宣告破產,可以向債權人提出破產和解的請求。

四、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適用的法律措施的區別

(一)破產清算制度只是透過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爲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

(二)破產和解制度是透過債權人與面臨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之間就減免債務、債務的遲延履行等方面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的,可以採取的措施也較爲單調,主要靠債權人的讓步,給債務人以喘息的機會從而獲得清償手段。

透過以上全文大家可以知道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相比的優勢,那就是相比於破產清算,破產和解重點在於與債權人的協商,透過相互的溝通減免現有債務以及延長還款時間,使債務人暫時擺脫經濟苦難,避免破產,從而保持市場穩定。

標籤: 破產 清算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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