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是由誰負責清算
- 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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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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