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合資公司法律問題是怎麼樣的?

合資公司法律問題是怎麼樣的?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既具備資合性又具備人合性的公司,相比較股份有限公司來說,股份有限公司更加重視資合性,資合性的公司,比價沒有感情,股東之間都是依靠數據講話,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對於股東之間都很信賴。那麼合資公司法律問題是怎麼樣的?

合資公司法律問題是怎麼樣的?

一、合資公司法律問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的產物,是利用國外直接投資的重要方式之一。幾年來,合資企業有了很大發展,對於幫助解決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所需要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是一個主要的渠道和有益的補充。但從全國範圍看,合資企業的數量和投資總額還未達到應有的規模,外商來華投資舉辦合資企業的高潮並未真正到來。有的外商對於來華投資還舉棋不定,原因是多方面的,對於已經辦起來的合資企業,外商是否有利可圖,則是他們注意的焦點。因此,如何辦好合資企業,使合營各方都得到實益,已經成爲人們普遍關注的現實問題。本文試圖從法律角度對合資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幾個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索。

1、按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建立和健全合資企業的領導體制。

合資企業的領導體制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採取董事會領導的模式有兩個好處:一是合資企業存在兩種所有制,中方合營者是公有制,外方合營者是私有制,董事會是協調兩種所有制、調節各方利益比較適當的組織形式;二是符合國際習慣,這種模式容易爲外方接受。所以,這個領導體制本身是合理的,無可爭議的,關鍵是如何加強它的問題。

從法律特性看,董事會具有“三性”,即代表性、集體性和權威性。代表性表現在董事會的成員是由各方代表按投資比例組成,代表各方利益。董事長對外代表企業,是合資企業的法定代表。集體性表現在董事會是集體決策機構。合資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營者,只能採取集體決策程序,不能由任何一方獨自決斷。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兩套本領,任何一方都難以完全適應這種複雜情況,只有由各方代表組成的領導集體——董事會發揮集體優勢,才一能承擔這個任務。我國“合資法實施條例”規定.董事會在討論重大問題時,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透過,方可作出決議。這有利於保護出資佔少數一方的利益,防止出資佔多數一方將其意志強加於出資佔少數的一方,從而避免在重大問題上做出損害出資少數一方利益的決定。權威性表現在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在合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有沒有決定一切重大問題的權力是檢驗合資企業有沒有經營管理自主權的主要標準。

董事會所固有的三個法律特性是作出正確的經營決策、達到企業目的所小可缺少的;不事會的職權是對企業實行全面領導的保證,在合資企業裏,中外各方不僅所有制不同,各方追求的利益和目標也不一致,這就難免發生矛盾和分歧,只有董事會發揮自己的特性,運用自己的職權、才能協調各方利益,而協調各方利益正是董事會的基本職能。協調的方法主要是平等協商,一般不宜採取表決程序,求大同,存小異,有利於取得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董事會要正確發揮自己的職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必須具有良好的內部條件和外部條件。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選派素質較好的人員充當董事,是發揮董事會職能最重要的內部條件。董事的素質對實現企業目的、做出正確決策至爲重要。有的委派不事長不重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而重地位,誰的級別高,職務高,就派誰去當董事長,這有一定危險性。如果他是內行,當然可以委派、如果他是外行,既缺乏專業知識,而又要承擔指揮重任,那就難免不搞瞎指揮,一搞瞎指揮,企業就要受損失。至於外部條件,主要是明確政企分開,企業主管部門要尊重和保障合資企業董事會的職權,不搞或少搞行政干預,讓合資企業放開手腳搞經營管理。當然,必要的干預不能排除。必要不必要的界限是企業有無違法行爲;違法要干預;不違法,在合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就不要亂干預。

2、防止以我爲主,促進合作共事。

合資企業是“一企兩制”(中方公有制與外方私有制)。正確處理兩種所有制關係是促進合作共事,增加企業活力的有效措施。按照法律和合同規定,中外合營者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爲了企業的發展,雙方應當搞好合作共事關係,任何一方都不能搞以我爲主。兩種所有制的合作反映了中外各方的合作,是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因而爲法律所確認。合作得好,有利於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國際士的實例發人深思:東西方的國有企業都存在着效益差的問題。美國電報電話公司、英國天然氣公司、日本公共運輸公司都由於效益差而不得不把股權出讓給私人,以求生存和發展。法國雷諾汽車公司長年依靠政府補貼過日子,導致總裁下臺。這些大型國有企業擁有雄厚的經濟、技術力量和素質較好的管理人才,爲什麼經濟效益反而上不去呢?而東歐的集股經濟、我國的個體經濟、私人承包企業,近年來卻發展很快,很活躍,經濟效益很好,這究竟是什麼原因呢?核心問題是“大鍋飯”不能吃,誰吃,誰的效益就差。正因爲如此,“大鍋飯”制度不能搬用到合資企業裏來。因爲合資企業面對着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它的產品要經得起競爭的考驗,它的管理制度要適應競爭的要求,而“大鍋飯”制度的主要特點就是窒息競爭,把企業的活力搞死。在合資企業裏,採用什麼管理

合資公司法律問題的內容就是上面整理的,關於合資公司,就是相當於合夥,就是一個資合性的公司。關於資合性的公司,最典型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根據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標籤: 合資 法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i/jingyingguanli/xnyzz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