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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稅費代扣代繳的相關規定

股權轉讓稅費代扣代繳的相關規定

一、哪些行爲屬於股權轉讓行爲?

股權轉讓稅費代扣代繳的相關規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了七類情形爲股權轉讓行爲:(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爲。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爲,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爲納稅人,以受讓方爲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三、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點如何確認?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爲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爲股權轉讓行爲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辦法》第二十條對何時作爲股權轉讓行爲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爲已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綜上所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售股權等七種情形被認定爲股權轉讓行爲;股權轉讓方爲納稅人,受讓方爲扣繳義務人;納稅人需在股權轉讓行爲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以上就是股權轉讓稅費代扣代繳的簡單介紹,更多知識,歡迎瀏覽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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