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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2條異議股東是怎樣的?

公司法142條異議股東是怎樣的?

衆所周知,隨着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越來越多的公司成立了,無論是大型的公司,小公司不計其數,這樣一來,我國也對其做出了許多管理標準,公司的發展也直接影響這國家的發展,不同的公司有着不同的規章制度,許多公司都不是個人就能成立的,有着大大小小的股東而組成,一起來運營一個公司,那麼公司法142條異議股東是怎樣的呢,那麼下面本站小編就一起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公司法142條異議股東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142條異議股東是怎樣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爲質押權的標的。

二、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又稱中小股東異議估價權、少數股東收買請求權,是指在股東大會就合併、解散、營業、讓與等公司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前和表決時,如果股東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而該事項獲得決議透過,則該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該制度是保護少數股東最有力、也是最後一道救濟程序,與股東大會決議撤銷、無效之訴、公司解散之訴、股東派生訴訟等訴訟救濟方式相比節約了成本,因此各國公司法中大都規定了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制度。 《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每個公司的股東在追求利益的同時也應該遵守國家的法律制度,不應該違反國家的法律,小編覺得大家對公司法142條異議股東也有了自己的見解,每個公司在運營中都會遇到一些困難,努力去克服,在遵守國家的法律的情況下,再去想着怎麼掙錢,這樣的公司才能更加長久的生存下去。

標籤: 公司法 異議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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