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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能和出資不實嗎?

抽逃出資能和出資不實嗎?

一、抽逃出資能和出資不實嗎?

抽逃出資能和出資不實嗎?

抽逃出資不能和出資不實,根據法律上的規定,不管是抽逃出資還是出資不實,都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頭版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抽逃出資應負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民事責任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除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等權利。可見,股東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況下,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目前如果要成立公司的話,雖然說不存在着具體實際繳納註冊資本到位,但是還是存在着認繳出資的,在按照公司的章程的約定繳納了註冊資本後,如果存在出逃出資的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不僅包括有民事責任的承擔,還包括行政責任的承擔。

標籤: 出資 抽逃 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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