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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政府採購合同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一、政府採購合同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政府採購合同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政府採購合同分公司簽署的合同有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分公司屬於法定的其他組織。

一般而言,分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是總公司。總公司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檔案,其中包括經營範圍。可以將總公司的登記行爲視爲對分公司的授權行爲,登記的經營範圍就是總公司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授權範圍。不過,這種授權是一種泛授權,不同於針對單項事務的專門授權。經過登記機關覈准後,這種授權也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簽訂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要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以便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採取相應的對策,防範欺詐、減少交易風險。

(二)爭取合同的起草權、並以書面形式對談判中所取得的承諾進行約定。

(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應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如果使用購銷合同文字,則將爲合同的履行和法律條款的適用增添了爭議。

(四)合同條款在起草與審查時應注意:

1.規格條款上要注意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說明,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異。

2.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以及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

3.明確交付方式,如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如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此外,還應列明收貨方經辦人姓名,如果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4.明確付款時間及其支付方式。不僅要追求銷售額,更要講求經營效益。如果貨款收不回,那麼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得越嚴重。

5.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否則會削弱合同的約束力。

6.各條款均應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並避免條款重複、或者前後矛盾,產生歧義。重要條款要仔細斟酌,尤其是要防止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比方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爲預付款,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功能。

7.爭議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如果採用仲裁,則一定要明確約定某一客觀存在的仲裁機構,否則將導致條款該無效。

8.簽訂時應加蓋單位公章,如果是對方經辦人則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託書。

9.簽訂以後應根據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及時進行歸檔保管,以免丟失。同時可將合同複印件交由履行部門存查,保證依約履行。

政府的採購合同簽署之前一般會公開進行招標,分公司不得參與此類活動,但是總公司招標之後可以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諸如與政府機構建立的採購合同,由於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資產,故此會需要總公司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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