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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一、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1、投資人數和企業財產歸屬形式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進行的投資,是一個人的行爲,企業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擁有;合夥企業則不是單個人的行爲,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夥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並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責任承擔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投資,財產和利潤歸該投資者所有,故其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是由各合夥人出資所形成的,在共同經營中要求共擔風險,要求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企業事務的管理方式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事務管理具有最終的決定權,投資人獨資出資,獨資經營,自行作出決策;和獲取哦也的設立首先以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爲前提,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企業事務管理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由合夥人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但是重大事項仍然是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4、投資轉讓方式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由於不能分離,投資人要轉讓投資或撤回資本,只能透過徹底轉讓企業或者解散企業的方式;而合夥企業的財產轉讓,合夥人既可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透過退夥的方式轉讓其財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檔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爲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覈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有合夥人,這樣的企業肯定不屬於個人獨資企業,明知企業的形式屬於個人獨資企業,就不存在跟當事人合夥的這種情況。如果是合夥企業,投資風險是合夥人共擔的,但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盈利或虧損都有投資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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