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事項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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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事項分別是什麼?
(一)一般決議事項: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特別決議的事項有:
1、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裏不作爲特別事項);
2、公司分立、合併或變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變股份,內資變中外合資等);
3、公司解散和註銷;
4、公司章程修改。
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1、機構性質不同
股東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是權力機構。
董事會:董事會屬於經營決策機構,是執行機構。
2、成員組成不同
股東會: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董事會: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權力不同
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所以股東大會召開所以股東都可以參加。
董事會:董事會並不是所以股東,董事會由全體股東或職工民主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哪些是一般決議,哪些是特別決議,這些問題不一定必須要遵守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自行擬定。而且董事會一定程度上是執行股東會已經決定的事項的,這些特別事項肯定也得經過股東的批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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