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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經營同類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經營同類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現在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東不僅在本公司工作,還在外面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這種同類經營的情況,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都有明文規定。在刑法中就有一條罪名是非法經營同類罪,那麼,公司法經營同類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公司法經營同類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經營同類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並沒有對公司股東的同業競爭行爲做出禁止性規定,因此,該股東的做法並不違法。但是,如果該股東同時是公司的董事,則另當別論。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了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禁止性行爲,其中第1款第5項即規定了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因此,如果該股東同時是公司的董事,則應適用該項規定,其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而經營同類業務的行爲系違法。

二、如何認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爲的界限,可着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1、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爲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爲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並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爲與其所任職的職務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全疆首例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案件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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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爲人經營的是否爲同類營業。構成本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爲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3、行爲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如果行爲人利用了職務之便,並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經營同類方面的規定,股東可以從事與本公司相同的業務,這個前提是不違反公司章程。如果股東是公司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不得進行關聯交易,如果開展同類經營,對本公司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當事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嚴重者還構成刑事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同類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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