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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公司

合夥人公司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瞭解合夥企業首先要了解合夥人。合夥人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蔘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蔘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爲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爲能力人蔘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爲能力人蔘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合夥人公司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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