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股權 >

股權與債務債券處理

股權與債務債券處理

股權與債務債券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

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爲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
一般債務債券通常由地方政府發行,用其稅收還本付息。發行此種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往往用於修建高速公路、機場公園等市政設施。
次級債務是指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包括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後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優先股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優先股的股東對公司資產、利潤分配等享有優先權,其風險較小。但是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無表決權。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分紅,風險較大。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i/guquan/vdjz4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