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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認定的司法鑑定工傷標準

勞動局認定的司法鑑定工傷標準

勞動局認定的司法鑑定工傷標準

隨着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制度逐漸的完善,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傷的賠償制度同樣在逐步完善。以往勞動者受傷賠償只有一個大概的標準,現如今我們過勞動者受工傷的賠償是根據所認定工傷的標準而進行的。那麼勞動局認定的司法鑑定工傷標準有那麼些?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與此同時,該標準又根據工傷及職業病可累及每個系統和器官,評殘標準應覆蓋各主要臨牀學科的情況,將人體器官系統相近或有聯繫的臨牀科學編組,劃分爲五個部分,即:

 一、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燒傷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婦科)部分;

 五、職業病內科部分。

“標準”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對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並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進行確定的。

器官缺損是工傷的直接後果,是評殘標準分級的重要依據,諸如肢體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顱骨缺損,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損。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有關,是評殘標準分級不可缺少的依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後的醫療檢查結果爲依據。至於每種殘情怎樣纔算醫療終結,則需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所受工傷被評爲一級其所受的工傷最爲嚴重相對應的受工傷者所受到的賠償標準爲最高標準,其他的依次遞減。受傷者做工傷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必須爲依法設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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