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設立都需要登記確認嗎?
- 調解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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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原則上都要登記,不登記不承認其物權。不動產的物權,在各國都是物權最重要的內容。不動產物權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又與不動產登記制度有着緊密的聯繫。本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這表明,原則上不動產物權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動產物權依法獲得承認和保護的依據。
但注意例外情形如下所示: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但當事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物權後,再處分時必須登記,不登記不能發生物權變動。
3、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地役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認其物權,不用辦理登記。
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規定中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原則上都要登記,不登記不承認其物權,也不承認物權的任何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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