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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限購令解約的責任劃分

房屋限購令解約的責任劃分

商品房買賣中,對於購房者來說,由於限購令政策的出臺,有些可能不會具備購房資格。出現這種情況以後,購房者原則上屬於違約的情形。

房屋限購令解約的責任劃分

因限購令導致無法交易,是否能夠解除購房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予以確定。

1、針對 “一手房”,可免除買受人責任。

2、針對“二手房”,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免除買受人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可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由買受人賠償:

一是合同簽訂的時間在政策發佈之前;

二是最後一項導致受到政策制約的過戶的時間在係爭合同(包括定金合同)簽訂之前;

三是買受人不存在導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遲延履行行爲;

四是買受人在政策發佈後及時告知出賣人(以3日爲宜),並要求解除合同(定金合同按照定金罰則處理);

但是合同簽訂在政策出臺後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處理,買受人應承擔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出賣人明知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條

房屋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後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爲由,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所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援。當事人並主張賠償損失的,原則上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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