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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鄭州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鄭州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鄭州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爲規範和促進政府資訊資源共享,推動政府資訊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促進政府資訊資源共享,推動政府資訊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資源,是指市、縣(市、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資訊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資源共享,是指行政機關按照規定透過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提供、獲取、使用政府資訊的行爲。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之間政府資訊資源共享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範有序、便捷高效、無償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統籌、指導和協調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管理工作;

(二)制定政府資訊資源共享規劃和政府資訊資源共享規則、標準;

(三)定期組織政府資訊資源調查,推動政府資訊資源開發利用;

(四)指導行政機關編制部門政府資訊資源目錄、建設專業數據庫、制定政府資訊資源管理制度等。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所屬的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資訊資源採集、維護、更新和共享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建立統一的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縣(市、區)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應當與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對接。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由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的建設資金列入同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執行維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資訊採集和數據庫建設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集政府資訊,並確保政府資訊真實、有效、完整、及時。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共享方式獲取政府資訊的,不得重複採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應當由業務主管機關採集而未採集的政府資訊,政府資訊需求行政機關應當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商,明確政府資訊採集主體。由非業務主管機關採集政府資訊的,應當報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資訊系統,將採集的政府資訊進行數字化記錄、存儲和使用,並逐步實現對傳統載體儲存的公文、檔案、資料等政府資訊資源的數字化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政府資訊系統應當避免與現有政府資訊系統重複。現有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可以滿足需求的,不得開發新的政府資訊系統。

第十二條 政府資訊資源數據庫包括基礎數據庫、綜合數據庫和專業數據庫。

基礎數據庫由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管理和維護。綜合數據庫由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設、管理和維護。專業數據庫由行政機關各自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章 政府資訊資源目錄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實行目錄管理。政府資訊資源目錄包括部門政府資訊資源目錄和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總目錄。

第十四條 政府資訊資源包括無條件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附條件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和不予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

無條件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應當無附加條件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利用;附條件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由業務主管機關確定共享條件,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按照設定條件共享利用;不予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不能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利用。

列爲不予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的,業務主管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對本機關政府資訊資源應當進行分類整理,並按規定編制部門政府資訊資源目錄。附條件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和不予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應當報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認定。

行政機關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提出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共享需求。

第十六條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根據各行政機關的部門政府資訊資源目錄和共享需求編制本市統一的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總目錄,標明共享政府資訊名稱、數據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條件、提供單位和更新時限等內容。

行政機關共享政府資訊、共享需求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

本市政府資訊資源共享總目錄應當在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上公佈。

第四章 資訊共享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向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可以共享的政府資訊,也可以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其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府資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提供共享政府資訊。

第十八條 無條件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由行政機關透過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自行獲取。

附條件共享類政府資訊資源由行政機關按照設定條件和規定程序共享。行政機關對共享條件存在爭議的,由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政府資訊,需求行政機關和提供行政機關依法承擔共享資訊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共享政府資訊的安全。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所獲取的共享政府資訊,只能用於本機關履行職責,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共享政府資訊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爲共享政府資訊有錯誤時,應當及時告知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共享的文書類、證照類政府資訊資源加蓋電子印章,保證政府資訊的不可更改性。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資訊技術,在共享的文書類、證照類政府資訊資源被獲取使用時,可以同步生成數據快照等電子憑證。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透過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獲得的加蓋電子印章的文書類、證照類政府資訊資源,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爲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依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電子方式確認的事項和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行確認、提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對所提供的共享政府資訊實行動態管理,進行實時更新,保證共享政府資訊的準確性、時效性,並根據政府資訊需求行政機關反饋意見及時查覈共享政府資訊。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公安等部門制定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安全工作規範,建立政府資訊資源提供、獲取、使用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共享政府資訊安全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資訊審計跟蹤、容災備份等機制,加強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平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做好政府資訊安全保障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資訊資源日常維護,及時更新數據,保障政府資訊系統正常執行,確保政府資訊有效共享。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共享政府資訊的,應當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告知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共享的基礎性、公益性和跨部門重大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政府資訊資源,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異地備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考覈。

對在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一條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政府資訊資源共享工作檢查,對各行政機關共享政府資訊的提供數量、更新時效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公佈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向同級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投訴。同級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資訊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對該行政機關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由監察機關或者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採集政府資訊資源的;

(二)篡改政府資訊內容的;

(三)無故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政府資訊資源的;

(四)故意隱瞞本機關政府資訊資源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共享政府資訊或者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的;

(六)泄漏政府資訊內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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