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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醉駕看守所同哪些人關在一起

東莞醉駕看守所同哪些人關在一起

東莞醉駕看守所同哪些人關在一起

一、東莞醉駕看守所同哪些人關在一起?

應當根據你犯罪性質、層級對你進行分類管理,與你同級處遇管理的的犯人關押在一起。分級處遇管理是看守所對犯人分類的基本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8號)

第四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徵、心理狀況、健康狀況、改造表現等,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罪犯數量少的,可以集中關押。

第四十四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改造表現,對罪犯實行寬嚴有別的分級處遇。對罪犯適用分級處遇,按照有關規定,依據對罪犯改造表現的考覈結果確定,並應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對不同處遇等級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在其活動範圍、會見通訊、接收物品、文體活動、獎勵等方面,分別實施相應的處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 對於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並報告主管領導機關批准後實行。

二、關於醉酒駕駛的處罰:

酒駕主要有以下處罰:拘留、罰款、吊銷駕駛證

1.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駕駛人由公安交警部門強制約束,直至酒醒。

2.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終身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違法行爲,提醒大家別拿自己和別人的生命開玩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駕是違法行爲,請不要以身試法。

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

1、飲酒駕車

(1)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

(2)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於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後,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2、醉酒駕車

(1)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

(2)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透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醉駕在構成危險駕駛罪之後,執法人員是可以將事故負責人進行拘留的。一般在看守所進行拘留。事故負責人應當自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按照規定上交處罰金,等待執法人員的處置。同時,對於廣大駕駛員羣衆應當引以爲鑑,注意安全駕駛,嚴禁飲酒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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