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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初次醉駕判緩行

青島市初次醉駕判緩行

青島市初次醉駕判緩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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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醉駕標準是怎樣的




    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屬於醉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於80毫克爲飲酒後駕車;



    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小於80豪克。醉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酒後駕駛新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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