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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起訴是證據不足

醉駕不起訴是證據不足

醉駕不起訴是證據不足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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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爲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就是在明知是犯法的情況之下還去傷害別人,對於此行爲一般是會受到處罰的,但如果想不起訴來進行解除,那麼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也要得到受害方的同意,這樣自己纔會免除相應的刑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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