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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責任劃分不清,賠償無法落實,那麼就容易引發糾紛案件。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也是司法訴訟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法院適用法律有誤的話,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要求重審。那麼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有哪些?小編幫我們收集了相關資料,請看下文。

一、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審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適用的是三部法律,一個法規,一個司法解釋。三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一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一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審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必須適用的法律法規。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繼實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修改,爲審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主體?

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以及造成的損害多種多樣,因此當事人的人數衆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十分複雜,審理面臨的具體問題多。主要有:

1、兩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均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案件,兩車之間的傷亡賠償問題分別訴訟、分別審理。但三車或三車以上以及兩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各車、行人均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如何訴訟、如何審理、如何判決,這是比較複雜的問題。這類案件可能涉及保險公司按比例賠償、責任人按比例分灘責任的問題。爲了公平的保護各方利益,車輛和行人各方的受害人均應提起訴訟,均應一併審理、查明事實後分別作出判決。

2、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有出借人、出租人或管理人(掛靠公司)的如何處理。爲了查明案件事實,查清各方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所有人、駕駛人或者出借人、出租人或管理人(掛靠公司)應一併參加訴訟,原告沒有起訴的,追加爲被告參加訴訟。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沒有追加,就是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及數額明顯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和賠償限額之內。

3、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如果原告沒有起訴該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追加該保險公司爲被告參加訴訟。

4、原告同時起訴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使事故車輛沒有在該保險公司投交強險,我們也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一併判決。

5、無責任事故車輛一方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沒有參加訴訟的,也追加爲被告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項司法解釋。法院受理案件後,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庭審,通常情況下,普通交通事故案件法院會在6個月內終結審理。但是有些交通事故涉及人員關係比較複雜,法院會適當延長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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