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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能暫扣非機動車

哪些情況下能暫扣非機動車

哪些情況下能暫扣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本條賦予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而扣留事故車輛的權力。
一旦在現場勘查結束以後仍扣留事故車輛,就必須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交警以“收集證據”爲理由超期扣車的做法是違法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僞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六條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爲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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