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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車輛強制保險的常識問題

2021年車輛強制保險的常識問題

車輛強制保險是法律對於車輛的所有人規定的必須繳納的一種保險類型。車輛強制保險的強制性規定就是爲了保護相關權益人的賠償利益的。那麼,駕駛員需要了解的車輛強制保險的基本問題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提供。

2021年車輛強制保險的常識問題

一、關於駕駛員

1、零過錯享受最低“保費”

《條例》規定,駕駛員違法行爲記錄、肇事比率將與保費直接掛鉤,以一年爲期限,一年內無違法記錄,次年保險費率將降低。只要駕駛員始終保持違法行爲“零”記錄,保險費率將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標準。反之,駕駛員保險費率將逐年提高。如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保險費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數爲基準。

2、不保險交管可扣車

《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對於沒有保險的車輛,交管部門將採取扣車執行方式。交管方面還強調,強制險必須被貼到車輛的前擋風玻璃右側以便檢查。否則,交管部門將直接扣車,並處警告或20元——200元罰款。僞造、變造保險標誌,或張冠李戴套用其他車輛保險標誌,處罰標準將在此基礎上,罰款標準提至2000元。此外,駕駛員如未投保,交管部門除直接扣車外,還將處以最低保費2倍罰款。

3、未如實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條例》規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險公司需書面通知投保人,並等候五日。如五日內,投保人如實告知了重要事項,保險合同將繼續生效。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4、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條例》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條例》規定,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5、醉駕及無照駕駛面臨追償

《條例》規定,無照駕駛或醉駕,一旦肇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6、臨近報廢車可上短期保險

《條例》制定了短期保險險種,三種車輛: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關於搶救費

爲防止出現保險金尚不足繳納搶救費、肇事逃逸等意外情況,條例規定,國家將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管理機構一接到交管部門通知,經覈對應及時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主要針對三種意外: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肇事後逃逸。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受害人人身傷亡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之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按照規定,救助基金來源主要有四條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

車輛強制保險一般會在出現交通事故後發生作用,交通事故出現後,首先相關的權益人就可以在車輛強制保險的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才能請求肇事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關於車輛強制保險的其他內容你可以諮詢律師35網站的專業律師,你會獲得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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