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處理 >

交通事故人傷未及時搶救會加重處罰嗎?

交通事故人傷未及時搶救會加重處罰嗎?

交通事故人傷未及時搶救會加重處罰嗎?

一、交通事故人傷未及時搶救會加重處罰嗎?

交通事故人傷未及時搶救會加重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及時報警而導致出了人傷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末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在第一時間報警,並保護現場。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違章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之後,若是有人受傷,此時需要報警交給警察來處理該事故,同時還需要撥打緊急醫療電話。對於嚴重受傷的情形,醫院不得強行要求其支付醫療費,而是需要先救治,否則若是由於沒有及時救治而死亡,醫院也是需要擔責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cheliang/shiguchuli/7v7zy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