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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法院起訴書交給誰?

肇事逃逸法院起訴書交給誰?

肇事逃逸法院起訴書交給誰?

一、肇事逃逸法院起訴書交給誰?

肇事逃逸法院起訴書交給人民法院。因爲不管是哪一個犯罪行爲,在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交通事故死亡肇事人逃逸將會按照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的。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體的量刑起點爲:

1、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爲有期徒刑四年;

2、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3、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4、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爲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爲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6、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爲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爲。

1、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爲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2、客觀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爲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爲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爲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爲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行爲一旦存在的話,後續如果存在逃逸這種狀況,那麼肯定是需要加重處罰的,這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同時在這裏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麼第一時間應當積極的救助傷者,不管自己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千萬逃避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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