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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與貴州XX工程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徐XX與貴州XX工程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XX,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雲南省昭通市鹽津縣。

徐XX與貴州XX工程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喻XX,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委託代理人宋愛勇,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貴州XX工程公司。住所地:貴陽市南明區箭道XX。組織機構代碼:214XXXX0270X。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貴州XX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徐XX與被告貴州XX工程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楊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託代理人喻XX、宋愛勇,被告貴州XX工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XX公司於2014年承接了XX廠鴨溪變220KV線路工程,並設立了XX廠鴨溪變220KV線路工程項目部,負責該工程的一切事務。2015年10月23日,原告徐XX到項目部上班,工種爲水鑽工,但被告XX公司未與原告徐XX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10月29日下午16時左右,原告徐XX在工地基坑內打水鑽時,由於基坑不平整,在清理基坑時被飛起的碎石擊中右眼。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遵義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因傷勢嚴重,轉至重慶愛爾眼科醫院住院治療。然而,時至今日,被告拒不認可原告所受之傷爲工傷,也不承認勞動關係。經原告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但仲裁委員會以該糾紛不屬於受理範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該決定,特訴至貴院,請求確認原告徐XX與被告XX公司的勞動關係成立;並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4000.00元。

被告辯稱:1、被告徐XX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我公司已經將鴨溪項目部的基坑等勞務分包與六盤水XX公司,原告受傷期也是在勞務合同期內;2、雙倍工資的支付應以勞動關係成立爲前提,既然不構成勞動關係,就不可能支付雙倍工資。

經審理查明:被告XX公司承建XX廠鴨溪變220KV線路工程後,於2015年5月,被告XX公司將該工程的基坑等勞務分包與六盤水XX公司,約定工程期限爲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並設立了XX廠鴨溪變220KV線路工程項目部,負責該工程的一切事務。2015年10月23日,原告徐XX經遊閒素(具體姓名不準確,系同音)介紹到該工程的基坑工地做工,工種爲水鑽工,平時的工作管理由遊閒素負責,工資也由遊閒素支付。2015年10月29日下午16時左右,原告徐XX在工地基坑內打水鑽時,由於基坑不平整,在清理基坑時被飛起的碎石擊中右眼。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遵義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因傷勢嚴重,轉至重慶愛爾眼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傷愈後,要求確認勞動關係而與被告XX公司發生糾紛。爲此,原告於2016年3月24日向遵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遵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糾紛不屬於受理範圍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於2013年3月28日訴至本院,請求確認原告徐XX與被告XX公司的勞動關係成立;並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4000.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勞務分包合同、現場像片、病歷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原告徐XX經人介紹到XX廠鴨溪變220KV線路工程做工,其受個人管理,工資報酬也由個人發放,其與被告XX公司之間不符合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不具有人身和財產依附性。且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故被告XX公司所持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意見,本院予以採信。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成立並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援。爲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以及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徐XX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徐XX與被告貴州XX工程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不成立。

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徐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

審判員  楊XX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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