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X與伊春市伊春區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處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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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明X,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夏XX,黑龍江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伊春市伊春區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呂X,主任。
委託代理人:房忠華,黑龍江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明X因與被申請人伊春市伊春區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處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終字第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爲,明X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 判 長 陳偉華
代理審判員 李 鑫
代理審判員 於 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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