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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火車駕駛證

醉酒火車駕駛證

醉酒火車駕駛證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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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

醉酒駕駛運營機動車,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醉酒駕車相關規定如下:

1、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作爲營運機動車的駕駛員,比普通駕駛員更應該有責任心,醉酒駕駛在我國《道路交通法》中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爲,對社會的穩定,人們的財產安全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害。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以罰款扣分的懲罰,但這些懲罰相對於受害者所受的傷害,都太微不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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