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如何認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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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的如何認定自首?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交通肇事認定自首要注意些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爲你解答。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於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交通肇事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後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爲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爲,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爲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並非出於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願,而是經親友規勸後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爲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爲的。
“自動投案”不要求出於特定動機與目的,但以下行爲不屬於自動投案的情形:
1、交通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後又潛逃的;
2、交通肇事後被羣衆扭送歸案的;
3、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
4、交通肇事後,在公安機關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放棄逃跑當場被捕的;
5、經司法機關傳訊、採用強制措施被動歸案的。
關於交通肇事自首中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爲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爲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仍視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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